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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稻研究所在长沙县宇田的数千亩优质稻田里试用生物杀虫技术,使其成为安全无公害的湘米高产基地。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 电话:010-88331108,1118 传真:010-88374394 E-mail:yuchao@sda.gov.cn, guohf@sda.gov.cn 附件:1.《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3.《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九月十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0-09-17 00:00 · Vicky 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2010年09月10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 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2010年09月1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
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我司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问题,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中已明确规定,各省局应当在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自查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工作档案。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具有自身特点,对于核查结果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中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中的处理原则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一日。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问题,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 食药监办安函[2010]374号 2010年09月01日 发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
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09-19 00:00 · Cecil 食药监办安函[2010]374号 2010年09月01日 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09-19 00:00 · Cecil 食药监办安函[2010]374号 2010年09月01日 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药监安〔2010〕45号)收悉。第九条审评会议分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
(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职称。(四)对申报资料、审评意见和有关审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
第十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以科学、公正、公平的态度从事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审评之机谋取私利。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3.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法人代表,遇有本单位试验产品的。(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专家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担任。
(七)能正常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
(十)签署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第四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四条审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保健食品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独立、客观地提出审评意见,并对所提出的审评意见负责。(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1.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大会再审产品以及复审产品。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二)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功能、工艺、卫生学企标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第十二条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对保健食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保健食品注册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
(二)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政策的研究。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八)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及监督。(三)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咨询工作。
(九)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保健食品商业性活动。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
第八条参加保健食品审评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四)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
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第三条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保健食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2.审评专家签字的试验报告产品的。(三)按时全程参加审评会议,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应当经审评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得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批准后方可离会。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三条每次审评大会应当至少更换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保健食品审评大会。(六)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